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武大道星河天街营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华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林,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青云,女,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书的判决范围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且部分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0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8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雪飞 审判员 王 政 审判员 柳 萍
书记员:程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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