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城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月圆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981421055894A。法定代表人:张天佑,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增加、减少、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桂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戴建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城办事处诉被告桂某某、戴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城办事处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城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城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桂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锦国
书记员: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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