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天佑,该办事处主任。
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月圆2号。
委托代理人孙金娥,女,该办事处副主任。代理权限: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杨某。
被告周某。
被告周伟。
原告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城办事处与被告杨某、周某、周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城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城办事处撒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城办事处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锦国 审 判 员 吴 英 人民陪审员 李佐军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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