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玲玲
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玲玲,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28号楼。
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玲玲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玲玲委托代理人陶岩、被告华联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立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义务。原告孙玲玲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被告华联公司由于现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等事实。被告尚不能及时协助原告应予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条件具备时协助原告孙玲玲办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鸿福大厦1单元1401号房产产权证。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义务。原告孙玲玲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被告华联公司由于现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等事实。被告尚不能及时协助原告应予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条件具备时协助原告孙玲玲办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鸿福大厦1单元1401号房产产权证。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玉杰
审判员:曾新
审判员:王兰英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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