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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监利县实验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孙齐成
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监利县实验高级中学
彭思德(监利县荆南法律服务所)

原告孙某某(应城市方圆文化用品经营部业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
委托代理人孙齐成(特别授权),应城市方圆文化用品经营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监利县实验高级中学。
委托代理人彭思德,监利县荆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14年10月20日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监利县实验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2月11日原告孙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孙齐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启国

书记员:郭雪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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