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郝某某
张春喜
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
二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喜。
委托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郝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某及上诉人孙某、郝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栋、被上诉人张春喜的委托代理人薛淑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0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孙某、郝某某4780.00元。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0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孙某、郝某某4780.00元。
审判长:王贵森
审判员:夏冰松
审判员:孙志刚
书记员:杨思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