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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召、高会轻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召
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
高会轻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孙某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农民,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高会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农民,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
申请人孙某召、高会轻因与涉事故的车牌号为冀EA233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且接事故处理单位将于五日内解除对事故车辆扣押的告知,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A233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由孙振强提供的现金4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A233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孙某召负担,申请人孙某召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A233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孙某召负担,申请人孙某召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审判长:赵胜法

书记员:周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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