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如也装饰装修服务部。
地址:保定市莲池区鑫丰复兴市场三楼347展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06MA09167289
经营者:张永梅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如也装饰装修服务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孙某某称双方已在庭下就本案达成和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侯立新
书记员: 代玉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