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灿,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某半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雯。
原告孙某与被告上海紫某半岛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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