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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梁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武汉市江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梁春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城区。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周某及原审第三人梁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志伸 审判员  齐志刚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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