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武汉市江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梁春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城区。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周某及原审第三人梁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志伸 审判员 齐志刚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炜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