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叶保,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叶保,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梁春雪。
上诉人孙某某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3民初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某认为在与两被上诉人发生的民间借贷经济往来中,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已超过法律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上诉人返还已收取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1000万元。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的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古楼派出所出具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鄂州市古楼街道办事处罗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均证实两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故本案应由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孙某某上诉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剑萍 审判员 邹 围 审判员 陈 锋
书记员:秦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