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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贾某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贾某某。
被申请人:贾飞。
申请人孙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贾飞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52号2-3-9号房产一套的相关手续以及其名下的车牌号为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孙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贾飞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52号2-3-9号房产一套的相关手续(保全其中价值58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贾飞名下车牌号为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的相关手续,(保全其中价值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伏林

书记员:田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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