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长华,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群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取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孙某与被告范群树、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范群树、王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孙某借款人民币(下同)22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范群树、王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孙某律师费1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00元,由被告范群树、王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孙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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