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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利辛县天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
张洪旗(河北沧州新华区建北法律事务所)
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
利辛县天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谢明林(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
杜婷婷

原告:孙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建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物流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区延陵大道金路车辆制造厂。
被告:利辛县天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区延陵大道金路车辆制造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人民路88号三楼。
负责人:武侠,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明林,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毫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魏武大道66号。
负责人:储强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婷婷,该公司职员。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万丰物流公司、天安运输公司、太平洋财险毫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33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的裁判理由如下:
第一项,该事故造成原告孙某所有的货物受损,由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委托,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公估报告,对货损进行折价补偿符合实际,应予支持。被告平安财险利辛支公司无证据证明该鉴定数额过高,故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项,公估费为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数额合理有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上述损失合计为223125元均属保险责任各赔偿项目,由平安财险利辛支公司在皖S×××××号车所投交强险财产损失理赔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元,在该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依责按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306.82元,以上共计61306.82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毫州中心支公司在皖S×××××挂号车所投交强险财产损失理赔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元,在该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依责按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30.68元,以上共计7030.68元。待被告平安财险利辛支公司、太平洋财险毫州中心支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告万丰物流公司、天安运输公司不再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在皖S×××××号车所投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孙某各项损失61306.8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在皖S×××××挂号车所投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孙某各项损失7030.68元;
三、驳回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2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承担133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的裁判理由如下:
第一项,该事故造成原告孙某所有的货物受损,由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委托,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公估报告,对货损进行折价补偿符合实际,应予支持。被告平安财险利辛支公司无证据证明该鉴定数额过高,故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项,公估费为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数额合理有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上述损失合计为223125元均属保险责任各赔偿项目,由平安财险利辛支公司在皖S×××××号车所投交强险财产损失理赔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元,在该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依责按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306.82元,以上共计61306.82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毫州中心支公司在皖S×××××挂号车所投交强险财产损失理赔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元,在该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依责按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30.68元,以上共计7030.68元。待被告平安财险利辛支公司、太平洋财险毫州中心支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告万丰物流公司、天安运输公司不再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在皖S×××××号车所投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孙某各项损失61306.8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在皖S×××××挂号车所投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孙某各项损失7030.68元;
三、驳回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2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承担133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75元。

审判长:胡德忠
审判员:李朝霞
审判员:刘重重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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