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第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李某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金银花
书记员: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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