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苏正东回村人,现住。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杨长雷,男,系被告杨某某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某、杨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4月20日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付俊领
书记员:李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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