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孙某某
李某某
周伟
孙天籁
共同的
曾海燕(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报业国贸大厦11层。
代表人邱利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无业。系受害人孙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无业。系孙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无业。系孙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天籁,学生。系孙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周伟,系孙天籁之母,即本案被上诉人。
上列四
被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曾海燕,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某某,驾驶员。
原审被告河南省沁阳市鑫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崇义工业区。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焦作联合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李某某、周伟、孙天籁,原审被告马某某、河南省沁阳市鑫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鑫想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本案中被害人孙某之父母孙某某、李某某分别出生于1950年(64岁)、1952年(62岁),孙某某、李某某共同生育子女三人,即长子孙某、次子孙见波、女儿孙爱新。孙某某、李某某没有生活来源,跟随孙某在仙桃城区生活。孙某与周伟系夫妻关系,两人2006年生育一子孙天籁(7岁),周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见,孙某的被抚养人有4人,孙某某应计算被抚养的时间为16年,三人负担抚养费;李某某的被抚养时间为18年,三人负担抚养费;孙天籁的被抚养时间为11年,二人负担抚养费;周伟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应按70%计算20年,一人负担抚养费。因上述四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前18年的年平均赔偿总额超过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按1人计算18年,即15750元/年×18年;周伟需抚养20年,故周伟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还应计算2年,即15750元/年×2年×70%。两项合计305550元。原审对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焦作联合财保公司上诉称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本案中的被抚养人均随受害人孙某居住、生活在城镇,故应按湖北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焦作联合财保公司上诉称不应计算周伟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周伟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综上,焦作联合财保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3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本案中被害人孙某之父母孙某某、李某某分别出生于1950年(64岁)、1952年(62岁),孙某某、李某某共同生育子女三人,即长子孙某、次子孙见波、女儿孙爱新。孙某某、李某某没有生活来源,跟随孙某在仙桃城区生活。孙某与周伟系夫妻关系,两人2006年生育一子孙天籁(7岁),周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见,孙某的被抚养人有4人,孙某某应计算被抚养的时间为16年,三人负担抚养费;李某某的被抚养时间为18年,三人负担抚养费;孙天籁的被抚养时间为11年,二人负担抚养费;周伟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应按70%计算20年,一人负担抚养费。因上述四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前18年的年平均赔偿总额超过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按1人计算18年,即15750元/年×18年;周伟需抚养20年,故周伟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还应计算2年,即15750元/年×2年×70%。两项合计305550元。原审对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焦作联合财保公司上诉称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本案中的被抚养人均随受害人孙某居住、生活在城镇,故应按湖北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焦作联合财保公司上诉称不应计算周伟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周伟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综上,焦作联合财保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3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王晓明
审判员:汪丽琴
书记员:尤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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