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长春,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富区自来水厂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单红丽,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关国兴,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春与被告单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春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长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孙长春负担。
审判员 温艳华
书记员:孔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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