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现住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于小淞,黑龙江誉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金萍,依兰县达连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卫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脉连,部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大鹏,部门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熊双龙 审判员 于艳涛 审判员 张艳红
书记员:李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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