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王洪星
李某某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董伟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洪星,男,汉族,农民,住盐山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盐山县。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刘云超,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伟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双洪
书记员:刘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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