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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库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金库
宫经亮(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田明霞

原告孙金库,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代理人宫经亮,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田明霞,该公司职员。
原告孙金库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金库及其委托代理人宫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库驾驶摩托车与王栓栓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原告孙金库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栓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王栓栓所驾驶的豫JYXXXX号五菱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理赔。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辩称按比例报销医疗费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辩称孙金库的误工费期限需提供连续误工至定残日的诊断证明,才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抗辩,因原告已提供误工证明证实误工时间,且该计算也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期予以确认。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自己的该项抗辩,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的各项损失已超过交强险的最高限额,故被告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的有责赔偿最高限额赔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为查明损失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对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辩称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用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孙金库各项损失120000元。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孙金库指定账户:沧州银行621266010120446913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库驾驶摩托车与王栓栓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原告孙金库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栓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王栓栓所驾驶的豫JYXXXX号五菱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理赔。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辩称按比例报销医疗费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辩称孙金库的误工费期限需提供连续误工至定残日的诊断证明,才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抗辩,因原告已提供误工证明证实误工时间,且该计算也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期予以确认。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自己的该项抗辩,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的各项损失已超过交强险的最高限额,故被告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的有责赔偿最高限额赔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为查明损失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对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辩称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用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孙金库各项损失120000元。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孙金库指定账户:沧州银行621266010120446913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铁城
审判员:王秀芬
审判员:戚鹏志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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