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益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芜湖明某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陈桂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益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反诉被告):张根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芜湖明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及第三人(反诉被告)张根弟船舶权属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撤回本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芜湖明某航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62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1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芜湖明某航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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