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委托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行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行某某永昌佳苑。法定代表人:张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福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第三人:吴娱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第三人:刘永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第三人:陈贵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左市同村人。
原告孙金某与被告行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第三人张福勇、吴娱莉、刘永强、陈贵书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孙金某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孙金某承担。
审判员 赵应征
书记员:杜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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