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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某与行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委托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行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行某某永昌佳苑。法定代表人:张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福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第三人:吴娱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第三人:刘永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第三人:陈贵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左市同村人。

原告孙金某与被告行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第三人张福勇、吴娱莉、刘永强、陈贵书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孙金某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孙金某承担。

审判员  赵应征

书记员:杜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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