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伏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
原告:孙某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地址雄县龙湾镇大步村人。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地址雄县环城北路北侧雄中对过。
原告孙某伏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某伏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伏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伏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卫红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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