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军,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霏,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萍(母女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霏,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寅斌(母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杜君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母子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杜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母女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杜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母子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孙承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英(夫妻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杜君君、杜某1、杜某2、孙承龙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董 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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