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杨兆安(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梅某某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兆安,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梅某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昌黎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孙某主张本案系非法用工,应经有关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为非法用工,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孙某曾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因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在另案中,即牛洪亮诉梅某某雇员受害赔偿一案,同是在铁厂工作中因事故被烫伤,牛洪亮的经济损失经原审法院调解得到了赔偿,故牛洪亮撤回了起诉。依此可以认定孙某与梅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对于孙某在工作中身体受到的伤害,梅某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且对于孙某的医疗费,梅某某业已支付,剩余的其他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孙某、梅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上诉人孙某、梅某某各负担6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孙某主张本案系非法用工,应经有关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为非法用工,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孙某曾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因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在另案中,即牛洪亮诉梅某某雇员受害赔偿一案,同是在铁厂工作中因事故被烫伤,牛洪亮的经济损失经原审法院调解得到了赔偿,故牛洪亮撤回了起诉。依此可以认定孙某与梅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对于孙某在工作中身体受到的伤害,梅某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且对于孙某的医疗费,梅某某业已支付,剩余的其他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孙某、梅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上诉人孙某、梅某某各负担655元。
审判长:刘秋丽
审判员:邓喜军
审判员:贾晟途
书记员:单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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