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滦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滦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亚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滦平镇。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滦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亚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亚华、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高亚华、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颖
书记员: 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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