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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赵某某、张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张某某
侯某某

原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侯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3元,由原告孙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3元,由原告孙某某担负。

审判长:王贞
审判员:闫恒新
审判员:邱威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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