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孙某某
王某某
孙某某
孙某某
孙某某
孙某某
安某某
孙某某
于石小
孙某某
康某某
刘岩伟
梁某某
王某某
张某某
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安某某,男,1964男8月1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于石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十二
原告
诉讼代表人孙某某、孙某某。
十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岩伟,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张树军,站长
住所地:平山县柏坡西路1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安某某、孙某某、于石小、孙某某、康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安某某、孙某某、于石小、孙某某、康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安某某、孙某某、于石小、孙某某、康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安某某、孙某某、于石小、孙某某、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孙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安某某、孙某某、于石小、孙某某、康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安某某、孙某某、于石小、孙某某、康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安某某、孙某某、于石小、孙某某、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孙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安某某、孙某某、于石小、孙某某、康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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