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孙九树
滦平县妇幼保健院
王明香
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
监护人孙振林。(系孙某父亲)
监护人王月。(系孙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孙九树。(系孙某爷爷)
被告滦平县妇幼保健院。地址,滦平镇居安里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40211757-7。
法定代表人张希东,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系滦平县妇幼保健院医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滦平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妇幼保健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崔晓明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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