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碑店市。
被告滑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系被告刘彬妻子。
原告孙药诉被告刘彬、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彬、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彬与被告滑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7日,被告刘彬向原告借款3万元,此款约定2015年12月2日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刘彬拒不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刘彬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二被告的户籍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刘彬拖欠原告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清偿。因被告未按约定于2015年12月2日偿还此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被告滑某某对上述借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2015年12月2日至履行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滑某某对上述欠款负连带偿还责任。
诉讼费5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克功 人民陪审员 李志华 人民陪审员 臧 震
书记员:孙妙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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