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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祝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祝某某
孙丹(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男。
被告祝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丹,男,系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祝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长:温兴国
审判员:吴明
审判员:代洪雨

书记员:张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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