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马立宝(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
史某某
邴某好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
委托代理人:马立宝,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
被告:邴某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退休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史某某、邴某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2月5日以被告史某某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8.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铭璐
书记员:牛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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