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大明电缆有限公司
郅振彦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明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郅振彦,住所地宁晋县。
被告郅振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大明电缆有限公司、郅振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景彦
书记员:王亚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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