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黑龙江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某某董家装潢材料批发总汇。
法定代表人:董铁龙,职务:经理。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望某某。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望某某董家装潢材料批发总汇、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对被告审查不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尤立娟
书记员: 关亚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