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吴克剑(河北石家庄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
李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
刘如义(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克剑,石家庄市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地址:元某县长春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孙会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如义,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克剑、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如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商会召驾驶冀AV94XX、冀AAWXX挂半挂车与原告孙某某驾驶的冀EB80XX、冀EX5XX挂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7890元。
庭审中,原告诉讼请求增加至47099元。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在查看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等证据材料后,查明无拒赔免赔情形的,针对原告方合理合法的损失在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公司承担70%的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应承担;主车冀AV9422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且有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在冀AV94XX号主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内,本案原告财产损失应当先行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2000元,剩余损失按事故责任70%比例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30%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意见,以及事故客观情况,确定原告财产损失。
原告主张按车损22000元,因公估报告未附相关资质,且系原告单方委托,被告人保公司有异议,原告主张证据不足,根据报告所附车辆现状照片、车辆维修事实等客观事实,本院酌定车损按公估损失的70%赔付,即为15400元。
就停运损失16209元,作为营运性质的半挂车在发生事故受损后,需对车辆进行维修,因不能正常运营确给原告带来营运收益上的损失,原告日损失有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予以证实,评估日停运损失为1080.63元,应予认定;原告主张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进汽修厂维修15天,有修车证明等予以证实,原告主张停运损失为1080.63元X15天为16209元,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支持。
其他损失均有证据证实,应予支持。
原告损失具体包括:车损15400元,车损公估费2200元,施救费3690元,三项合计21290元;停运损失16209元,日停运损失公估费3000元,合计19209元。
因停运损失为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导致停驶带来的收入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依法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原告财产损失中,车损、车损公估费、施救费合计21290元,系直接损失,应当有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原告财产(21290元-2000元)×70%=13503元,共计赔付原告财产损失15503元。
原告剩余损失中(21290元-2000元)×30%=578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李某某系冀AV94XX号车辆所有人,司机商会召与其系夫妻关系,该车辆运营收益通常用于家庭生活,商会召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引发的对外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债务,被告李某某无论作为是车主身份,还是配偶身份均有义务偿还,故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和公估费共计19209元,应当由李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责任,即为19209元×70%=13446.3元。
30%部分由原告自负。
原告诉称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被告人保公司对停运损失等虽有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且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故该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施救费和公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被告人保公司承担,被告辩称属间接费用不予承担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车损、施救费、车损评估费、共计15503元。
二、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停运损失、停运损失评估费共计13446.3元。
三、驳回原告孙某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预交上诉费。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在冀AV94XX号主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内,本案原告财产损失应当先行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2000元,剩余损失按事故责任70%比例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30%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意见,以及事故客观情况,确定原告财产损失。
原告主张按车损22000元,因公估报告未附相关资质,且系原告单方委托,被告人保公司有异议,原告主张证据不足,根据报告所附车辆现状照片、车辆维修事实等客观事实,本院酌定车损按公估损失的70%赔付,即为15400元。
就停运损失16209元,作为营运性质的半挂车在发生事故受损后,需对车辆进行维修,因不能正常运营确给原告带来营运收益上的损失,原告日损失有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予以证实,评估日停运损失为1080.63元,应予认定;原告主张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进汽修厂维修15天,有修车证明等予以证实,原告主张停运损失为1080.63元X15天为16209元,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支持。
其他损失均有证据证实,应予支持。
原告损失具体包括:车损15400元,车损公估费2200元,施救费3690元,三项合计21290元;停运损失16209元,日停运损失公估费3000元,合计19209元。
因停运损失为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导致停驶带来的收入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依法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原告财产损失中,车损、车损公估费、施救费合计21290元,系直接损失,应当有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原告财产(21290元-2000元)×70%=13503元,共计赔付原告财产损失15503元。
原告剩余损失中(21290元-2000元)×30%=578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李某某系冀AV94XX号车辆所有人,司机商会召与其系夫妻关系,该车辆运营收益通常用于家庭生活,商会召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引发的对外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债务,被告李某某无论作为是车主身份,还是配偶身份均有义务偿还,故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和公估费共计19209元,应当由李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责任,即为19209元×70%=13446.3元。
30%部分由原告自负。
原告诉称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被告人保公司对停运损失等虽有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且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故该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施救费和公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被告人保公司承担,被告辩称属间接费用不予承担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车损、施救费、车损评估费、共计15503元。
二、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停运损失、停运损失评估费共计13446.3元。
三、驳回原告孙某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红艳

书记员:赵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