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艳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小某乡孙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兴县小某乡孙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孙景林,任村委会主任。
原告孙艳萍与被告海兴县小某乡孙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原告孙艳萍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艳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艳萍承担。
审判员 常建新
书记员: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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