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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城区北京路。
代表人:史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建强,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建新

书记员: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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