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辉,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东市。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付振铎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韩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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