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杨梅(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祁文彬
申请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梅,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祁文彬。
申请人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祁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祁文彬所有的冀HCP333号奥迪轿车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祁文彬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冀HCP333号奥迪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祁文彬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冀HCP333号奥迪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李建民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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