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武汉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吴秀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武汉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武汉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孙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XXX弄XXX号的担保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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