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国
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张某某镇西洼子村村民委员会
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
原告:孙某国。
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张某某镇西洼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张某某镇西洼子村。
法定代表人:薛兵,职务:村主任。
被告: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张某某镇西洼子村。
法定代表人:薛寒冬,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国与被告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滦平县张某某镇西洼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国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国承担。
审判长:司利国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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