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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胜利、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桂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原审被告:王井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原审被告:孙启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原审被告:郭玉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原审被告:张喜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原审被告:杨淑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上诉人孙胜利因与被上诉人曹某、马丽艳、马桂霞及原审被告王井杰、孙启军、郭玉芳、张喜双、杨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勃利县人民法院(2018)黑092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万守佳系被上诉人曹某的舅舅,万守佳依法应当自行回避,而其未回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鲁乡宁
审判员 杨青涛
审判员 王桂丽

书记员: 石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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