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与向立和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向立和
龚光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向立和。
委托代理人龚光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向立和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向立和在宜昌浩为混凝土有限公司拥有的20%股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向立和在宜昌浩为混凝土有限公司拥有的20%股权予以冻结。
二、将原告孙某某在宜昌浩为混凝土有限公司拥有的20%股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向立和在宜昌浩为混凝土有限公司拥有的20%股权予以冻结。
二、将原告孙某某在宜昌浩为混凝土有限公司拥有的20%股权予以冻结。

审判长:张斌

书记员:严雪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