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和解、变更请求、上诉、代收文书)。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应城市。
本院在审理孙某来与陈某某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需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原告孙某来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孙某来。
审 判 长 刘玉定 审 判 员 陶北华 人民陪审员 章忠新
书记员:邹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