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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来与陈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和解、变更请求、上诉、代收文书)。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应城市。


本院在审理孙某来与陈某某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需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原告孙某来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孙某来。

审 判 长  刘玉定 审 判 员  陶北华 人民陪审员  章忠新

书记员: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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