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全根生,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韩麻营镇马虎营村。
代表人王向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全根生、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贵
书记员: 张静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