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晶,黑龙江王冰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五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冈县哈黑路西康庄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涌,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沿墙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志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智远,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务该公司副经理,现住哈尔滨市动力区。
再审申请人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五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美公司、黑龙江省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3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五美馨苑小区发包方为五美公司,中标方为劳服公司。合同相对方是五美公司与劳服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五美公司与劳服公司有权处理五美馨苑工程的相关事宜。孙某某系劳服公司委托代理人,其代表劳服公司处理五美馨苑工程相关事宜,并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五美公司与劳服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孙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冯艳文
审判员 陈玉娟
审判员 董晓东
书记员: 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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