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正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贾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某某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人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黄鼎锋
书记员:朱佳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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