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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凤海,河北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曹妃甸区。
负责人赵建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桂荣,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增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凤海及被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春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系唐某市曹妃甸区渤海家园小区11楼2单元102室业主,于2010年6月30日从郝文静处购买。2014年8月1日,原告孙某某与唐某曹妃甸金梦香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该房屋出租给唐某曹妃甸金梦香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还约定租赁物包括房屋内全部固定装置、地板、墙壁、天花板及设备等,年租金26000元;租赁日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租赁期间费用为人民币52000元。
该房屋建设单位河北神州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唐海新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渤海家园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座楼于唐某市唐海县长丰路渤海家园住宅小区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该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2015年2月9日因该小区排污管道堵塞,导致11楼2单元202室污水倒灌并泄漏到原告的房屋内,造成原告房屋及屋内物品受损的事故。河北龙信律师事务所委托唐某市曹妃甸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唐某市曹妃甸区渤海家园小区11楼2单元102室因楼上污水泄漏造成污染或物品损坏及产生的二次装修价格进行鉴定,鉴定损失的价格为74712元。原告孙某某支付价格鉴定及咨询服务费2241元。因该事故致使原告的房屋无法实现出租目的,并造成相应的损失。
另查明,唐海新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名称变更为唐某市曹妃甸区新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6日名称变更为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告孙某某与郝文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2、原告孙某某与唐某曹妃甸金梦香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3、唐某市曹妃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4、唐某市曹妃甸区价格检查服务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及咨询服务费发票、
5、河北神州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海新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渤海家园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原被告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为原告孙某某所在渤海家园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其与该小区建设单位根据河北神州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由被告对渤海家园住宅小区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该小区11楼2单元202室污水倒灌并泄漏到原告的屋内,造成原告房屋及相关物品的损坏,被告应承担对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未尽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虽辩称造成污水倒灌的原因系河北神州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污水管道安装设计不合理造成,但就该主张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且在被告与河北神州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对该小区的实际状况做好详细考察,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被告未向河北神州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污水管道安装设计不合理问题,故因污水管道污水泄漏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应先行由被告承担。因此对被告的答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唐某市曹妃甸区价格认证中心系法定鉴定机构,被告虽辩称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定损过高,但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故对该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定费系为查明事故事实,确定损失数额中心支出必要合理费用,被告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污水倒灌造成原告的房屋不能居住,自事故发生至今近10个月,参照原告与唐某曹妃甸金梦香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1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二次装修损失76953元。
二、被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租赁费损失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被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7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交付,按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

书记员:郑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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