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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1963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0月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代表人:李彦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邰向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春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邰向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7时,被告张某某驾驶冀JH5937、冀JLT33挂号重型货车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沿海路唐山乾泰实业有限公司路口,与同向行驶向南左转弯的原告孙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双方车损、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孙某某受伤后在唐山海港开发区医院住院治疗22天。2016年12月16日,经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孙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2、建议被鉴定人孙某某自受伤之日起休息150日,前60日需护理一人。原告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前系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亭新区供水工程净水厂生产区工程项目部的员工,其误工费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行业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每天91.90元。原告孙某某受伤期间由其弟弟孙秀文护理,孙秀文系乐亭县博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员工,其护理费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行业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每天91.90元。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孙某某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20302.80元,伙食补助费1100元,误工费13785元,护理费5514元,法医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42401.80元。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冀JH5937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上述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鉴定意见可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冀JH5937、冀JLT33挂号重型货车与原告孙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双方车损、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因原告孙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本次事故确定被告张某某承担85%的责任,原告孙某某承担15%的责任为宜。因被告张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原告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一种无视法律的错误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30999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1402.80元的85%计9692.38元,共计40691.38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侠

书记员:李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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